平台服務商的獲利來源

  1. 平台使用費:向平台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2. 銷售佣金:平台服務商提供了商品搜尋媒合的服務,因此,其可能在成交後向賣方收取銷售佣金。
  3. 廣告費:賣方可購買廣告作為行銷用途。
  4. 加值服務費:平台使用者若需要使用基本服務以外的服務,就必須另外支付費用。

C2C電子商務中買方及賣方的效益

  • 對交易的賣方來說:
  1. 閒置商品可創造價值對消費者而言,會利用C2C平台交易的商品,通常是自己不需要的。不論是在拍賣網銷售或是以物易物,都是用已經不需要的商品去交換有價值的物品。至於代購服務或是虛擬物品的交易,則是以時間或勞力來換取金錢,也就是創造價值。
  2. 低進入門檻的創業空間許多個人或小額創業都是從網路拍賣平台開始的。
  • 對交易的買方來說
  1. 購買稀少或不易取得的商品針對一些特殊或市場上已不再販售的商品,網路提供了一個方便的管道,找到可能的賣家。
  2. 以較低的成本滿足需求很多二手商品有相當不錯的品質,售價卻遠低於全新品,消費者得以用較低的價格取得或用自己不再需要的物品換取。

C2B電子商務中買方及賣方的效益 

  • 對交易的賣方來說
  1. 薄利多銷的效果以團購的情境來看,因為一次可進行大量銷售,即使單位利潤降低。但總營收反而會增加。
  2. 達到宣傳的目的團購的方式促使消費者必須聚集足夠的人,在揪團的過程中,一些消費者因此得到了資訊,甚至願意購買試用。
  3. 提供符合消費者需求的服務收集與瞭解消費者需求,以推出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商品及服務,一直是商家努力的目標。
  • 對交易的買方而言
  1. 降低商品取得成本C2B的模式下,一種可能是有眾多的消費者集合,提高了議價能力,而得到較優惠的價格;另一種可能則是賣方的數量遠多於買方,賣方在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只能降價求售。。
  2. 提高對商品的滿意度在消費者主導的C2B模式下,消費者提出需求,再由眾多的賣方中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

結論 

  • 對消費者而言,C2C與C2B電子商務交易保障與便利性仍不及B2C電子商務,這也使得消費者在採用時有比較多的疑慮。
  • C2C與C2B電子商務也讓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與自主權,滿足消費者更多元與個性化的需求,創造了與傳統商務活動截然不同的新市場。
  • 這樣一個買方導向的市場,說明了在網路時代消費者力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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