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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服務商的獲利來源
- 平台使用費:向平台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 銷售佣金:平台服務商提供了商品搜尋媒合的服務,因此,其可能在成交後向賣方收取銷售佣金。
- 廣告費:賣方可購買廣告作為行銷用途。
- 加值服務費:平台使用者若需要使用基本服務以外的服務,就必須另外支付費用。
C2C電子商務中買方及賣方的效益
- 對交易的賣方來說:
- 閒置商品可創造價值:對消費者而言,會利用C2C平台交易的商品,通常是自己不需要的。不論是在拍賣網銷售或是以物易物,都是用已經不需要的商品去交換有價值的物品。至於代購服務或是虛擬物品的交易,則是以時間或勞力來換取金錢,也就是創造價值。
- 低進入門檻的創業空間:許多個人或小額創業都是從網路拍賣平台開始的。
- 對交易的買方來說
- 購買稀少或不易取得的商品:針對一些特殊或市場上已不再販售的商品,網路提供了一個方便的管道,找到可能的賣家。
- 以較低的成本滿足需求:很多二手商品有相當不錯的品質,售價卻遠低於全新品,消費者得以用較低的價格取得或用自己不再需要的物品換取。
C2B電子商務中買方及賣方的效益
- 對交易的賣方來說
- 薄利多銷的效果:以團購的情境來看,因為一次可進行大量銷售,即使單位利潤降低。但總營收反而會增加。
- 達到宣傳的目的:團購的方式促使消費者必須聚集足夠的人,在揪團的過程中,一些消費者因此得到了資訊,甚至願意購買試用。
- 提供符合消費者需求的服務:收集與瞭解消費者需求,以推出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商品及服務,一直是商家努力的目標。
- 對交易的買方而言
- 降低商品取得成本:C2B的模式下,一種可能是有眾多的消費者集合,提高了議價能力,而得到較優惠的價格;另一種可能則是賣方的數量遠多於買方,賣方在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只能降價求售。。
- 提高對商品的滿意度:在消費者主導的C2B模式下,消費者提出需求,再由眾多的賣方中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
結論
- 對消費者而言,C2C與C2B電子商務交易保障與便利性仍不及B2C電子商務,這也使得消費者在採用時有比較多的疑慮。
- C2C與C2B電子商務也讓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與自主權,滿足消費者更多元與個性化的需求,創造了與傳統商務活動截然不同的新市場。
- 這樣一個買方導向的市場,說明了在網路時代消費者力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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